香洲區某小區垃圾房被開發商對外出租并收取了86800元租金,小區業主獲悉后紛紛表示不滿。近日,該小區業主委員會將開發商珠海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一紙訴狀告上香洲法院,請求確認小區垃圾房所有權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應支付垃圾房的占有使用費等,法院支持了該小區業主委員會的訴訟請求。
上述小區配套設有一座垃圾房,建筑面積112.43平方米,功能為公用設施,用于堆放小區內的生活垃圾。垃圾房建成時,開發商珠海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就在該垃圾房的西邊隔出一塊面積為50平方米的房屋。2015年1月,小區的開發商珠海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小區垃圾房的西半部分(約50平方米)的房屋使用權出租給粵某武公司使用,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三年,粵某武公司每月向開發商支付租金2800元,從第三年起租金上漲為3080元/月。
開發商的出租行為被小區業主獲悉后,頓時激起了業主們的不滿。隨后,小區業主委員會向香洲法院申請維權訴訟。業主委員會向法院主張,小區垃圾房所有權應為小區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并非實際產權人,無權改變垃圾房的用途,更無權對垃圾房占有、使用和出租受益,請求法院確認小區垃圾房所有權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確認開發商與粵某武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粵某武公司限期騰房遷出;并要求開發商支付垃圾房西半部分房屋的占有使用費(至實際騰退之日止)。
香洲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垃圾房在登記中明確為公用設施,依照法律規定,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因此,案涉的小區垃圾房應屬于業主共有。小區開發商擅自改變該垃圾房用途出租給粵某武公司作商用,小區業主委員會主張該租賃合同無效,要求粵某武公司騰退的請求,法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予以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確認案涉垃圾房歸珠海市香洲區某小區業主共有,開發商珠海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粵某武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粵某武公司應將租賃的案涉垃圾房退還給小區業主委員會;開發商珠海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小區業主委員會支付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的租金86800元;粵某武公司從2017年8月1日至實際騰退之日按每月3080元標準向小區業主委員會支付占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