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錢買了車位物業卻不讓停車。6月4日,居住在蘭州歐洲陽光城的馬先生向本報反映了自己的難心事。
業主:買了車位不讓停
2012年3月,馬先生買了歐洲陽光城一期的房子并且花了18.8萬買下了地庫的一個車位。由于房屋裝修,一年多后馬先生才入住,但讓他想不到的是之前買的車位卻不能停放自己的車。經了解是天星物業的一名副經理把一個車位同時賣給了多位住戶,并攜部分業主購車位款逃離單位。天星物業以錢款未到公司賬戶為由不讓購買了車位的業主停車?!笆掳l后已經報警了,并且這件事有相關的司法部門正在處理。但是對于業主而言我們交錢購買了車位,也有財務出具的正規票據,副經理攜款逃離是他們單位內部的問題,損失不能讓業主來承擔?!瘪R先生說,“有類似情況的住戶有十多戶,大家買了車位卻不能停。一直以來天星物業都以錢款未到公司賬戶為由不讓停車,這樣的做法很不合理?!辈稍L中,業主們希望物業能拿出有效的解決辦法。
物業:正在協商解決
6月5日,歐洲陽光城天星物業的張經理表示,“我們公司有專人解決這個問題,我也是其中一位,現在這筆錢沒有追回并且蘭州市公安局對這個案件還沒有定性,而且還牽扯一個車位多賣的情況。目前還在和住戶協商解決此事,在解決的過程中我們沒辦法讓其中的任何一位住戶入庫停車。目前,情況比較復雜,還要調查清楚才能解決。對于這些買了車位的業主他們的車已長期免費停在地上車位。對于何時能解決,現在還無法確定?!?
律師:業主可依法維權
就此事上海市匯業(蘭州)律師事務所陳勝律師認為:據住戶提供的車位買賣協議及物業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據,可證明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已經達成車位買賣協議且業主已經繳納車位出售費用,并且物業公司出具收據該買賣行為已經成立。至于物業公司副經理將該款項是否交予物業公司系物業公司內部管理問題與業主無關。因此,物業公司以公司副經理未將車位出售費用交付物業公司為由阻止業主停放車輛理由不成立,業主有權依法通過訴訟方式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