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寧一居民樓發生火災,在樓道堆雜物的業主和物業一起被判賠償受害者
居民樓的樓道里堆放雜物,容易引起鄰居的不愉快。不過,你可不要以為這只是鄰里之間的小糾紛,因為這有可能會讓你背上法律責任。南京江寧在樓道里堆放雜物的徐某(化名)就被鄰居連同物業一道告上法庭。
樓道火災女子逃生多處受傷
去年4月4日中午,南京江寧某小區一棟居民樓內發生火災。當時,家住13樓的李女士(化名)和女兒正在家里。發生火災時不能使用電梯,因此出現火情后,李女士帶著女兒從樓道向下逃生。
這次火災是由堆積在一樓樓道里的垃圾引起的,因此李女士在下樓過程中,發現濃煙并未變淡。
見情況不對,她開始返回尋找其他逃生通道。在此過程中,高溫濃煙使李女士咽喉受到損傷。隨后,江寧消防前往火災現場救援,將大火撲滅。
一場火災,沒有造成太大的損失,可以說是萬幸。但對于李女士而言,就不是這樣了。
禍不單行,除了咽喉受損,李女士在匆忙逃生的過程中不慎摔倒,導致身體多處受傷。李女士于火災發生當天前往南京市江寧醫院就診,又于當天轉診至南京市第一醫院,經診斷為吸入性中度損傷、右大拇指擠壓傷及腰部、右胯部、右踝扭傷。
經住院治療,她于4月10日出院,出院時醫囑指示休息一個月。
5月18日,李女士前往江寧醫院復查,醫囑再次指示休息一周。李女士為治療上述傷情共計花費醫療費6629.65元,其中含有醫保統籌賬戶支付的費用3442.66元。
2017年5月3日,南京市公安消防支隊江寧大隊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對起火原因認定為“系排除遺留火種、排除電氣線路故障、不排除外來火源引發火災事故”。
物業和堆雜物業主都說自己沒有錯
因為這次火災,李女士前后休息了近兩個月無法工作,造成經濟損失上萬元,更別提身體健康受損了。
本應是救命的逃生通道,卻被堆放雜物,而且火災發生時物業公司既無工作人員回應居民詢問,也無工作人員對小區居民進行疏散救助。因此,李女士將小區物業公司和堆放雜物的徐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包含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及交通費等損失共計30423.64元。
在法庭上,物業公司表示,自己已盡到物業應盡的職責,包括對小區消防設施定期維護,對樓道雜物進行清理等。物業認為,即使服務中有瑕疵,也不是引發火災的直接原因,因此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還表示,即使擔責,自己至多承擔次要責任。
而徐某則辯稱自己并非縱火人,與火災發生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更重要的是,他還否認樓道內起火的雜物是自己堆放的。
審理法官表示,原、被告爭議焦點實際上在于兩被告對于涉案火災的發生及蔓延是否存在過錯。
法院判賠償責任三七開
大家好像都有理,那么究竟誰對誰錯?江寧區法院根據火災發生的原因、二被告的過錯程度、因果關系等因素,做出了判決。
判決指出,物業公司雖然并非直接縱火的責任人,但其在日常管理及火災發生時的過錯行為與火災的發生及火勢加大、蔓延存在因果關系,其應對李女士在火災中受傷的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而徐某雖然也不是縱火人,但其在樓道內堆放雜物的行為確有可能導致火災發生及火勢加大、蔓延,因此他的行為同樣與李女士在火災中受傷的后果存在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至于徐某辯稱,火災發生時自己堆放在樓道的雜物已經清理掉了,但根據他在事發當天派出所的陳述來看,他認可其堆放了雜物在樓道內并著火。徐某雖然在法庭上稱筆錄中的陳述并非其真實意思,但未提供證據證實。故其辯稱意見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最終認定物業公司承擔70%的責任,賠償李女士各項損失12536.29元;徐某承擔30%的責任,賠償李女士5372.69元。
樓道里堆放雜物,這一件看上去的“瑣事”,卻讓責任人付出了代價,而如果火勢繼續蔓延,后果更是不堪設想。法官提醒,千萬不要心存僥幸,防患于未“燃”,真的比什么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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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支付的不算在損失里最終應由被告“買單”
在這個案子中,李女士(化名)傷后產生醫療費共計6629.64元,但法院認定她傷后實際損失醫療費3186.98元,中間差了3000多元,這是為什么呢?
原來,在傷后醫療費用中,含有醫保統籌賬戶支付的費用3442.66元,而李女士并非這部分費用的支付主體,不能算作她受傷后的實際損失。因此,她無權向二被告主張這部分3442.66元的醫療費。
那么,醫保支付的3442.66元最終由誰來“買單”呢?法院表示,該部分費用應當由相關社保機構向責任人進行追償。
另外,根據李女士單位出具的誤工證明,除了被扣發相應薪資外,還應扣發年度預留績效7166元。但因年度預留績效并未實際扣發,因此法院認定李女士因受傷誤工損失仍為2017年4月及5月實際扣發的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