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在業委會成立的過程中,在成立、換屆和履職等方面還是存在一些難題,民法典物權編在這方面有沒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一些考慮?”
10月1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第二次記者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會上進行了回應。
臧鐵偉說,2007年通過的物權法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于損害業主合法權利的一些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他介紹,目前,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二次審議稿針對性地增加了三個方面的規定:
一、在草案中增加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民事基本法律的層面提供了指引。二、增加規定除了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以外,居委會也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三、對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的成員等需要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降低了表決的要求,“這樣就相應地使選舉業主委員會更加容易?!?/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