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微信也逐漸成了日常交流工具,但微信里所面對的也是真實的人。在微信等網絡平臺上,造謠、散播虛假消息,或是無證據侵犯他人名譽,要受到法律的懲罰!近日,無錫市新吳法院審結了一起微信群聊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件。
張某與王某是無錫市某小區業主,張某曾擔任該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該小區有3700余戶業主,建立了多個業主微信交流群。在2019年5月期間,王某在該小區某一個業主微信群(當時顯示群成員498人)發表言論,以行使業主監督權利為名,抨擊某人在業委會任職期間存在貪腐行為,雖然未直接指名道姓,但內容涉及張某擔任業委會主任的工作內容與個人形象。張某以王某侵犯其名譽權為由,起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發現,王某雖然沒有直接指明評論對象,但綜合其言論全部內容,從一般通常理性人來理解,上述言論評價對象顯然為某個特定主體,且王某對該特定主體進行了限定性的特征化描述,而且,微信群內的其他業主也能據此確定評論指向誰。因此,法院認定,王某在微信群內的言論指向應為張某,張某與王某的言論評述之間有直接利害關系,張某以其名譽權受損提起本案訴訟,并無不當。
王某在微信群中對張某的身份、收入、財產等方面進行否定性評價,所用詞匯令人對評價對象產生不友好、非正面的聯想,該案審理中,王某確認其對張某的評述均沒有事實依據,系其個人懷疑,王某的上述言論已構成捏造事實丑化他人人格。案涉業主微信群成員多達498人,案涉物業小區業主眾多,王某的言論在微信群中擴散,具有一定的公共傳播性,能夠造成張某聲譽在該小區內顯著降低,是對張某社會評價的明顯傷害,屬于侵犯張某名譽權行為。最終法院判定,王某侵犯了張某的名譽權,張某有權要求王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法官表示,當下小區業主自治已成為普遍的趨勢,很多業主對參與小區自治管理有著積極興趣,愿意對小區工作提出建議。而且,業主微信群、QQ群也成為業主參與小區自治管理的重要平臺,業主在微信群交流中發表意見,提出疑問,行使業主自治權利,均是必要的。但是,微信群、QQ群屬于具有公共傳播功能的新媒體渠道,群內交流言論具備公開性、傳播性的社會化特點,不當言論對他人造成的侵害后果也被放大,足以構成侵權范疇。因此,微信群、QQ群的言論交流應當有法律界限,不能呈一時之快,即要承擔“禍從口出”的不利后果。